然而事實是,這一"看上去很美"的退稅政策在現實中遭遇尷尬,因為"太麻煩、成本高",不少小企業表示"享受不起"。而且,在現實運作過程中,不僅僅有眾多的銷售方和購買方感覺不方便、成本較高的情況,為之服務的跨境快遞企業也同樣面臨著如此問題。
跨境快遞業務是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物流渠道。跨境快遞企業反映,由于國際航空運輸業務按照國際雙邊協議免繳增值稅,從事跨境快遞業務的企業無法取得國際運輸段的進項稅抵扣發票,卻要按照包含國際運輸費用在內的全額收入向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極大地加重了跨境快遞企業的稅收負擔。財稅〔2013〕106號文對國際貨代免稅政策作了規定,但是較為寬泛,沒有明確跨境快遞業務是否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我國對國際快遞減免稅并沒有專項政策出臺,都是一并從屬于國際貨代領域,這就造成了此項政策解讀基本上完全是以海運的模式進行套用,在這種情況下特別容易造成運作模式以及概念的混淆。
海運領域有一級、二級、三級之分,包括船公司、船代、貨代,乃至于更低層級的一些代理,與之匹配的快遞領域也分為航空公司、航空代理以及航空貨代三級,但是一般在快遞領域的航空貨代往往是與航空代理一體的,而海運二級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取得增稅發票的,三級貨代不可以,但是套用此規定的快遞領域則直接為不可以取得進項抵扣增稅發票。
我國的航空快遞大多是需要付給境外代理的費用,嚴格來說需要代扣代繳6%的增值稅的,因為境外代理向國內快遞企業提供了貨代服務,屬于增值稅納稅人。你代扣代繳了,就可以抵扣了。但基本上國外代理很難接受這個成本,其實最終還是要國內快遞企業自己承擔這個稅。
客戶肯定傾向于要能抵扣增值稅的專用發票,營業稅時代是我們能差額(營業稅)、客戶不能抵扣(增值稅),營改增以后客戶可以抵扣(增值稅)、我們不能抵扣原來能差額的航空大票費了。這樣就把能抵扣(差額)的權力由弱勢的下游(快遞)給了強勢的上游(客戶),導致整個國際快遞行業更加被動了。
從跨境電商的發展現狀而言,筆者認為,跨境快遞業務免稅政策只是一個美麗的泡影,至少在一段時間內都是一個想像而已。
因為到現在為止,跨境電商的整體運作狀況、實施效果還沒有搞明白,怎么可能去考慮為之服務的快遞企業呢?
另外一個問題在于,跨境快遞如何定義?只有為跨境電商服務的快遞才能稱之為跨境快遞嗎?理論上講,凡是國際快遞都可以稱之為跨境快遞業務。如果單獨給跨境電商快遞予以免稅政策,是不是給跨境商務快遞也應該減稅呢?
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雖然我們是國際快遞企業或者是國際航空公司、離岸快遞服務企業的上游,但我們并沒有什么可以進行對等談判的條件,根本沒有任何發言權,也就不可能在增值稅發票問題上與他們談判成功。因此,只能是回過頭來,通過與上游客戶(實際貨主企業)進行溝通與談判將這部分不能取得增票的成本在運費、服務費上面體現出來。
還有就是,如果想要與國際服務機構取得談判的地位,應該合縱連橫、共同談判才有可能取得一點成績,否則就像當初的廈門馬士基收取服務費一樣,一定會被各個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