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流業"營改增"試點基本情況及主要問題
物流業是融合運輸業、倉儲業、貨代業和信息業等的復合型服務產業。國家"十一五"和"十二五"兩個五年規劃綱要都要求"大力發展現代物流業"。2009年3月,國務院發布《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國發〔2009〕8號文)。2011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辦發〔2011〕38號《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以下簡稱"國九條"),明確要求"切實減輕物流企業稅收負擔"。"營改增"試點工作,也是落實"國九條"的一項具體措施,引起了物流企業的普遍關注。
經調研,我們認為本次"營改增"試點指導思想明確,基本原則合理。《試點方案》首次將"物流輔助服務"列入應稅服務范圍,并設置了6%的適用稅率,體現了國家產業政策導向,有利于解決物流業重復納稅和發票管理等問題。試點政策使原有增值稅納稅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多,稅負有所下降。試點納稅人中的物流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由原來的3%或5%的含稅稅率,調整為3%的不含稅稅率,有利于促進中小物流企業的發展。
但是,我們也發現試點中遇到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一)貨物運輸業務稅負大幅增加
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物流企業從事倉儲、貨代等"物流輔助服務",其稅收負擔基本持平或增加不多,多數企業可通過內部降本增效等措施自行消化。裝卸搬運服務和貨物運輸服務從3%的營業稅稅率調整為11%的增值稅稅率,上調幅度較大。特別是貨物運輸服務是物流企業最基本的服務,且實際可抵扣項目較少,導致試點后企業實際稅負大幅增加。如,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1月份實際稅負比營業稅稅負上升約3.4個百分點,增幅高出1倍還多;上海佳吉快運有限公司1~2月由營業稅實際負擔率1.63%,上升到增值稅實際負擔率4.71%,上升189%;上海中遠物流公司1月份實際負擔率增加215%。
僅看部分企業1月份稅負情況,也許不具代表性,但與我們此前模擬測算結果基本吻合。據2011年3月我會對65家大型物流企業的調查,2008~2010年3年年均營業稅實際負擔率為1.3%,其中貨物運輸業務負擔率平均為1.88%。實行增值稅后,即使貨物運輸企業發生的可抵扣購進項目實務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實際增值稅負擔率也會增加到4.2%,上升幅度為123%。
造成這一狀況的主要原因:一是貨物運輸業務增值稅稅率偏高;二是可抵扣進項稅額偏少。改征增值稅后,交通運輸企業可抵扣的項目主要為購置運輸工具和燃油、修理費所含的進項稅。由于運輸工具購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長(尤其是船舶,使用年限可達20年以上),多數相對成熟的大中型企業,未來幾年或更長時間不可能有大額資產購置,因此實際可抵扣的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很少。在貨物運輸業務中,燃油、修理費等可抵扣進項稅的成本在總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即使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實際負擔率也會顯著增加。此外,人力成本、路橋費、房屋租金、保險費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圍,也是稅負增加的重要原因。
貨物運輸業是充分競爭的行業,平均利潤率只有3%左右。稅負增加的結果,一方面進一步擠壓企業利潤,影響行業發展;一方面在自身難以消化的情況下,必然引起運價上漲,從而推高物價。這樣的結果,顯然有違《試點方案》中,關于"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導思想。2012年年初,上海市出臺《關于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滬財稅[2012]5號),對上海市"營改增"試點過程中因新老稅制轉換而產生稅負有所增加的試點企業實施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也反映了部分行業稅負增加較多的現實。但從長期來看,不能依靠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根本解決企業稅負大幅增加的現實問題。
(二)物流業務各環節稅率不統一問題仍未解決
我國現行營業稅制度將物流業務劃分為交通運輸業與服務業兩類稅目,運輸、裝卸、搬運稅率為3%,倉儲、配送、代理等稅率為5%。物流業務各環節稅目不統一、稅率不相同、發票不一致,是多年來困擾物流業發展的政策瓶頸。
為此,"國九條"明確指出:"要結合增值稅改革試點,盡快研究解決倉儲、配送和貨運代理等環節與運輸環節營業稅稅率不統一的問題。"而《試點方案》依舊對物流業設置了"交通運輸服務"和"物流輔助服務"兩類應稅服務項目,交通運輸服務按照11%的稅率,物流輔助服務按照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整合各類物流資源,實行供應鏈管理,一體化運作,開展一票到底業務、一站式服務,是物流企業基本的運作模式,也是客戶普遍的服務要求。在實際經營中,各項物流業務上下關聯,很難區分運輸服務與物流輔助服務,人為劃分不僅不適應現代物流一體化運作的需要,也增加了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三)操作過程中還有一些具體問題亟待明確
一是快遞企業適用稅率仍不明確。在現行營業稅體制下,由于對政策理解和掌握尺度不盡一致,各地基層稅務機關對快遞業營業稅稅目的認定上存在差異。分別有交通運輸業、貨代業、郵電通信業等3種不同的身份認定。征管標準不統一,是長期困擾快遞企業的政策問題。但是由于在營業稅體制下,稅收差異不大,矛盾并未凸顯。"營改增"試點后,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實際操作中是依據原營業稅納稅稅目來確定試點納稅人。這次被認定為試點納稅人的快遞企業,多數按照交通運輸業納稅人對待,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有的快遞企業不在試點范圍之內,依舊按照郵電通信業繳納營業稅。這樣,不僅造成同業間適用稅目不一致,而且稅負差異較大,導致同類企業稅負不公。快遞業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力成本占總成本比重較高,可以抵扣的項目更少。如按交通運輸業11%稅率征收增值稅,稅負將大幅增加。
二是物流企業集團及其分、子公司無法合并繳納增值稅。《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2011年12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執行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1]132號),允許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繳納增值稅。
由于一體化運作、網絡化經營的需要,物流企業普遍采用總部統一采購運輸工具、分公司實際運營的方式,造成分公司可抵扣進項稅額很少,而總部形成大量進項稅留底的情況。又如,同一集團下屬內部貨代公司向運輸公司采購大量運力,貨代公司按照6%繳納增值稅,取得的運費增值稅發票可按照11%抵扣,貨代公司可能形成大量進項稅留底;而運輸公司稅率由3%提高到11%,稅負大幅增加。如允許集團化的物流企業合并繳納增值稅,將平衡集團內稅收負擔,支持物流企業向大型化、集團化發展。
三是增值稅發票征管問題。物流企業與傳統生產制造企業的業務模式和客戶類型差異較大,有些物流企業(如,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等)開票金額小、頻率高、數量大。如,中外運長航集團下屬華東公司,每月開具發票約2.5萬份,取得的發票則超過10萬份。物流企業在發票的購買、開具、比對等方面工作量太大,不僅企業增加了人力成本,也給稅務機關增值稅發票征管工作帶來很大不便。
四是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核算方法不符合行業特點。多年來,物流業等現代服務業形成了自身會計核算方法。《上海市財政局關于本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差額征稅會計處理的通知[試行]》(滬財會[2012]8號)對試點納稅人會計核算作了規定,要求物流企業確認收入成本的同時確認增值稅額。在實際業務中,物流企業收入成本確認方式,開具發票和取得發票的時點與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不盡相同,該文件實務中難以操作。同時,大部分大型物流企業已經形成了差額納稅的財務處理流程,企業賬務系統改造和會計核算調整需要一定的時間和資金投入。
二、相關政策建議
(一)將貨物運輸服務納入物流輔助服務
我們建議,在不改變《試點方案》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將"貨物運輸服務"從"交通運輸服務"中剝離,納入"物流輔助服務",采用6%的稅率(經測算,略高于營業稅實際負擔率)。這樣,既符合"國九條"基本精神,統一了物流業務各環節稅率,支持了物流業一體化運作,也能夠解決試點中貨物運輸業務稅負大幅增加的問題,與《試點方案》的初衷相一致。同時,建議在今后改革中,明確設立"物流綜合服務"統一稅目,與物流相關的各環節業務執行統一的稅目和稅率,以適應物流業一體化運作的需要。
(二)適當增加進項稅抵扣項目
我們建議,適當增加增值稅進項抵扣項目。對于占有物流企業較大成本比例的過路過橋費、保險費、房屋租金等納入進項稅抵扣范圍。對于一些相對固定而實務中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支出(如燃油消耗、修理費等)按照行業平均水平測算應抵減比例,將這些項目的支出作為減計收入處理,計算銷項稅額。這樣,不僅照顧到物流業全天候、全國范圍運營,不易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實際情況,也可大大減輕稅收監管工作的難度。
(三)對存量資產(非不動產)采取過渡性抵扣政策
建議對于近5年內購置的存量機器設備和運輸工具,允許每年計提的折舊額中包含的進項稅額核定為可抵扣進項稅額;對于其他存量應抵扣物資,參照1994年增值稅改革時對已有存貨的進項稅額抵扣的方法處理。
(四)統一快遞業行業歸屬及適用稅率
我們建議,明確快遞業所提供的服務為物流輔助服務,統一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或者暫時不納入改革試點范圍,統一實行郵電通信業3%的營業稅稅率。
(五)允許試點物流企業集團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繳納增值稅
我們建議,首先允許上海市改征增值稅的物流企業集團實行增值稅合并納稅;一旦"營改增"全國推廣,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物流企業集團增值稅合并納稅。
(六)設計使用物流業專用增值稅發票
一是設計使用增值稅專用定額發票。為適應物流企業經營網點多,發票額度小、用量大的特點,我們建議,設計增值稅專用定額發票(撕本),并允許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
二是設計使用物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適應物流企業經營特點和業務需要,我們建議設計物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打),貨物運輸服務和物流輔助服務統一使用物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適應物流業"一票到底"的要求。
(七)明確試點物流企業會計核算辦法
我們建議,充分考慮物流企業的經營和核算特點,允許物流企業收入成本確認與增值稅確認時點分離。同時,稅務機關根據此原則對物流企業增值稅的申報繳納進行審核。
(八)慎重對待試點擴圍
上海市"營改增"試點實施兩個月來,總體運行情況正常,但上述主要問題仍未能得到有效解決。國家大力支持的物流企業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上游客戶原有的增值稅納稅人要求出具11%的增值稅發票,以擴大自身進項抵扣稅額;一方面直接從事運輸業務的實體企業稅負升高又抵扣不足,本已微薄的企業利潤進一步受到擠壓。加之操作環節許多問題尚未明確,不斷出臺政策"打補丁",也加大了稅務機關的工作難度。與此同時,各地也強烈要求納入試點范圍。
為此,我們建議,有關部門在上海試點中應進一步發現和解決相關問題。在問題不能妥善解決的情況下,應慎重對待試點擴圍。在問題沒有充分暴露,沒有找到相應解決辦法的情況下,貿然擴大試點范圍,將會產生較大震動。以后即使擴大試點,也應該按照行業,而不是地區穩步推進。因為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情況不盡相同,按照地區試點,無論稅負高低,都會引發地區間的不平衡。特別是像物流業這樣全國性網絡化經營的行業,更不宜因試點政策的不同,造成新的地區分割。
以上是我們經過深入調研,就此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中,物流業遇到的問題提出的政策建議,提交相關政府部門決策參考,希望予以重視并妥善解決。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作為行業社團組織,將繼續反映行業情況和企業訴求,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工作,確保"營改增"試點取得實效,達到預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