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統一”改變“就地預繳”
來源:大理滄龍物流有限公司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14年7月17日 點擊:1995次
自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家取消了對物流企業所得稅統一繳納的規定。在全國范圍內經營、設置分支機構的物流企業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2〕40號)。物流企業分支機構按照規定,應分別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不得總機構統一納稅。
然而,這種"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并不利于企業內部統籌盈虧,也不利于企業形成一體化的管理模式,同時,還割裂了企業的各級關系,增加了運營成本和稅負,從而制約著物流企業做強做大。
為了減輕物流企業的負擔,實施統一稅收政策,已成為我國當前解決物流企業發展中非常急迫的任務之一。
就物流行業的發展現狀來看,要想實現統一稅收政策,還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應該從低統一營業稅稅率,支持物流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筆者認為,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只適用于屬于"交通運輸業"的營業稅納稅人,并不適用于物流行業。
因此,建議允許物流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總分機構統一申報繳稅,取消對跨區域總分機構物流企業實行"就地預繳"的政策。國家應該在明確物流業納稅范圍的基礎上,擴大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統一實行營業稅稅率。
這樣一來,一方面,可以使物流企業有法可依,大大減少規避營業稅的動機和可能性,而稅務稽查工作也將變得更加便捷;另一方面,從低稅率統一征稅,有利于物流企業的一體化運作,促進企業各區域之間的合作關系,從而進一步促進物流行業的整體發展水平。
其次,應該統一稅收計算口徑,減少物流企業營業稅的重復納稅行為。
一般而言,物流業務往往是跨區域經營的。這其中,個別業務必須經過分包才能完成,但是,在開票的過程中很容易發生重復納稅的問題。
對此,筆者認為,稅務部門應該統一稅收計算口徑,對運輸、租賃、配送、裝卸、搬運等物流業務各環節的稅費,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綜合的物流專用發票,使物流企業不再跨區域納稅。這樣一來,不僅可以免去企業重復納稅的行為,減少企業的稅費負擔,同時,還可以減少稅務部門審核整理的操作麻煩,從而加快稅務部門的工作效率。
再次,應該統一企業所得稅稅制,使物流企業具備基本相同的競爭基礎。
筆者認為,在統一營業稅稅率的同時,也應該統一企業所得稅稅制。建議所有跨區域經營的物流企業,都可以實行在主管稅務機構審批(特批)、由總部統一合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此外,由于近年來外資巨頭的入侵,以及各大物流企業的競爭逐漸加劇,許多中小型物流企業并不具備任何市場優勢。然而,為了使所有企業具備基本相同的競爭基礎,國家應該對成長期的中小型物流企業給予更大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減免部分應稅稅基、降低稅收稅率,可以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從而有助于企業做大做強。